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68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莉,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邱佳。
被告:袁日儿,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绪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雯雯,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兴工路18号2号楼385室。
法定代表人:钱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洋,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倩倩(被告***之子),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洋,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三环北路盛丰新村1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其洋。
被告:上海通消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沈斌。
原告**与被告袁日儿、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2月16日组织原、被告进行谈话,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莉,被告袁日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雯雯,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倩倩,被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洋到庭参与诉讼。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浙江**昇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上海通消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根据原告申请,追加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22年8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收到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文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俊逸
书 记 员 张俊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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