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721号
申请人: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霁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奉金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奚锦。
被申请人:龚三珍,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龚三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7,036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以其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龚三珍银行存款187,036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55元,由申请人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