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7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霁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奉金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奚锦,总经理。
被申请人:龚三珍,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龚三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17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龚三珍银行存款187,036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龚三珍银行存款计187,036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