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12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0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明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明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