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034.40元,均由原告上海焱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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