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奎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61号 原告: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85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窑桥村818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