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61号
原告: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港路85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窑桥村818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