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5178号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左好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奎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秀峰。
原告***与被告左好信、上海奎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受理反诉原告左好信与反诉被告***、第三人上海奎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左好信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本诉撤诉,反诉原告申请反诉撤诉,均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本诉的起诉;
二、准许左好信撤回反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沈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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