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231***号
原告:左好信,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奎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窑桥村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顾秀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好信诉被告***、第三人上海奎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好信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好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2元,减半收取计3,041元,由原告左好信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