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海陵区兴达建筑机械租赁站与***、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4229号
原告:海陵区兴达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双虹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卢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海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辉,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皜。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兴市国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陵区兴达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