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海陵区兴达建筑机械租赁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4229号
申请人:海陵区兴达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双虹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卢奇勇。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申请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海陵区兴达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申请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