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施江波。
委托代理人:朱发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坚,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诸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陵区号105套的不动产。经督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陵区105套的不动产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逾期履行,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督促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陵区兴丰西路的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戴古贤
审判员  许 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汤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