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1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鞠志勇。
被执行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皜。
被执行人:郭永生,男,1966年6月22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恒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郭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郭永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本院(2021)苏1291执1680号执行裁定对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郭永生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祝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韩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