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5480号
原告:***,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六灶湾村勤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秋,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昆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凌 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丹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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