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义全、刘渊东,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被告:上海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门村五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及原审被告上海灵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波
审 判 员 王 翠
审 判 员 王晗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车楚佳
书 记 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