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47035号之一
原告: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康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柴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梦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邵厂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XXX号XXX区226。
负责人:***。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克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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