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绿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6308号之二
原告: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柴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梦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XXX号XXX区226。
负责人:***。
原告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定骋望置地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辉尚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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