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催3号
申请人:上海民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申请人上海民扬建筑有限公司因上海农商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已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上海民扬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