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上海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邹坤元。 被执行人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880,543元及利息。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上海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证券,被执行人上海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地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本案件执行中没有处置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6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880,543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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