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02号 | ||
原告***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张行村,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沈杜公路4761号。 法定代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周祝公路一号桥东首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泰玛士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7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 ||
| 代理审判员 | 顾红兵 | |
| 书记员 | 蔡琳 | |
|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