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本坚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7871号之一
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林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婷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本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本坚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478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上海本坚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58,307.0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华林清、钱文仙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上海本坚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58,307.07元的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华林清、钱文仙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