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34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祝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华林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婷婷,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国安,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女,195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93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华xx、徐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地产权证号:浦2009XXXXXX)的房产。现解除申请人以“现案件已审结”为由,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华xx、徐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房地产权证号:浦2009XXXXX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水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尊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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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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