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3478号
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林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沈国妹,女,195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国妹在人民币6,885,770.99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沈国妹与案外人周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产。担保人华林清、徐文仙以两人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的前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周浦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沈国妹与周某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产(登记证明号:沪(2020)浦字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日起三年;
二、查封华林清、徐文仙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浦XXXXXXXXXX),查封期限为自查封日起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水芳
书记员  周尊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