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茸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84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茸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卫公路9299弄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磐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1626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顾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伟,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茸和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磐业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原告寄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海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洪雷
书 记 员 沈岑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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