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3235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均,驻马店市遂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智远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遂平县常庄镇吴集南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余海臣,系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遂平县智远农机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豫1728民初32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遂平县智远农机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63.0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遂平县智远农机专业合作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遂平县智远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