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15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浦工业区南一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正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张弄村金钱公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
上诉人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2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