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利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0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利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3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浦工业区南一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1号2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利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市奉贤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40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计5,602,53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利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利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千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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