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昊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宁市昊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3030号
原告济宁市昊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济宁市昊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昊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济宁市昊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