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754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被告: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北南田村。
法定代表人:田遵号。
原告***与被告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仙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