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财保146号
申请人:任功社,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美(系惠鲁律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田遵号。
申请人任功社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鲁H(临)号重型起重运输车一辆(保全金额为6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6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功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鲁H(临)号重型起重运输车一辆。保全金额6万元,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任功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文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