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珲民一初字第673号
原告:***,男,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金周哲,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住城区长沟镇北南田村。
法定代表人:田遵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国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长磊,该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
2被告:**国,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仙台大街****7门**。身份证号:220381197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凤先
审判员  郭丽丽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