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振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5848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振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海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1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凌
法官助理  陆丽鹏 书 记 员  沈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