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7570号之一
上诉人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及一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赵 炜
审 判 员 肖光亮
法官助理 贾妍彦
书 记 员 蔡剑燕
书 记 员 贾妍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