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7570号
上诉人上海三意楼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联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潍坊西路XXX弄XXX号楼2台电梯大修改造工程合同书》系复印件其真实性尚不清楚,且涉案管理费、水电消耗费的支付主体尚不明确,属于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故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赵 炜
审 判 员 肖光亮
法官助理 贾妍彦
书 记 员 蔡剑燕
书 记 员 贾妍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