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太和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海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9835号
原告:广州太和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盈彩街2号之三101房。
法定代表人:王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蔚,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海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国际商务中心宜兰路7号1108之三。
法定代表人:孙长明。
原告广州太和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太和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太和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太和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太和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