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

合肥鑫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2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荣么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红,男,合肥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
法定代表人:陈达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为,男,上***门窗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赵 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吴嘉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