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938号之一
原告:上海**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小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
法定代表人:卜乐卿,经理。
第三人: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江海镇张翁庙**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达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丹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