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65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江海镇张翁庙14组。
法定代表人:陈达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峥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名人街XXX号XXX幢XXX单元3-4。
原告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6574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森伟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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