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1488号
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五路以南D9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海沃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厂15号楼(明月街192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沃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工业区***38号3栋101房、102房。
负责人:***。
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沃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沃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4738元(已由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