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1706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大街34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罗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江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浩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蒋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廷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浩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慧春
审 判 员 牛文武
人民陪审员 罗海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