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浩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204号
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蒋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0652629928。
法定代表人孙廷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五厂,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商水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72086949。
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卢长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宇航,男,1995年8月22日,汉族,住商水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70667。
所在地:商水县阳城大道78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全喜,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商水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等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423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3月份承建商水县Y006线袁老至固墙道路改建工程(6标),使用原告经营的交通标志牌62套,每套6903元,共计428000元。2019年3月15日双方结算后达成协议,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5月1日前履行完毕。被告逾期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商水县***局欠其工程款没有付清无力偿还为由,拒不支付拖欠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28000元,由被告商水县***局于2021年1月30日前拨付给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423640元;
二、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黄素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嘉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