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1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大街34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罗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顾红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豪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范集327省道西侧康庄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豪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收到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东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洪彪
审判员闫旭
审判员董蕾
法官助理    赵丽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