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5414号
原告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盛惠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季雅燕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