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执1904号
原告上海晶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8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晶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价款387,26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108.90元,减半收取计3,554.45元,由被告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晶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前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款、诉讼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目前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月华
审 判 员 沙袁媛
审 判 员 徐媛媛
法官助理 唐雪萍
书 记 员 唐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