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执异7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199号14楼E室。 第三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芙蓉江路388弄25号2601室。 第三人:**,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乍浦路161号501室。 第三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清风巷10号,在沪居住登记地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250弄52号1402室。 第三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中融公寓A幢1**3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康市政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作为申康市政公司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之嫌以及该二人抽逃出资后无偿转让股权,受让人***、**是明知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为(2019)沪0118执5388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康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2012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申康市政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307,786.25元并偿付相应违约金。 届期,被告申康市政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以(2019)沪0118执5388号立案。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网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后,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康市政公司(原名称上海申康市政工程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月1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3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5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投资额660万元,占44%;上海市市政工程协会,投资额60万元,占4%;上海益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资额150万元,占10%;上海南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投资额250万元,占16.70%;上海富成私营经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额100万元,占6.7%;上海**绿地有限公司,投资额50万元,占3.3%;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投资额230万元,占15.30%。1999年3月24日,上海***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1999年3月24日止,公司收到其股东资本为1,5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2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资为2,0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投资额660万元,占33%;上海市市政工程协会,投资额60万元,占3%;上海益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资额150万元,占7.5%;上海南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投资额250万元,占12.50%;上海富成私营经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额300万元,占15%;上海**绿地有限公司,投资额50万元,占2.5%;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投资额230万元,占11.50%;***,投资额300万元,占15%。2002年12月26日,上海新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2年12月26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3年1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总资本3,0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投资额660万元,占22%;上海富成私营经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额300万元,占10%;***,投资额500万元,占16.70%;***,投资额300万元,占10%;***,投资额620万元,占20.66%;***,投资额620万元,占20.67%。2003年2月8日,上海新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3年1月28日止,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3,000万元。 2004年7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讨论决定个,对公司的股东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东及股权为:**,投资额850万元,占28.33%;***,投资额690万元,占23%;***,投资额660万元,占22%;***,投资额500万元,占16.67%;上海富成私营经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额300万元,占10%。 2006年12月25日,公司股东发生变动,***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3%的股权作价690万元转让给***,**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8.33%的股权作价850万元转让给***。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出资额1,540万元,占51.33%;***,出资额660万元,占22%;***,出资额500万元,占16.67%;上海富成私营经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额300万元,占10%。 2008年12月,上海富成私营经济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股权作价300万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2%股权作价660万元、***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6.67%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出资额1,540万元,占51.33%;***,出资额1,460万元,占48.67%。 2009年10月28日,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至9,000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出资额1,540万元,占17.11%;***,出资额3,459万元,占38.43%;吸收**为公司新股东,认缴出资4,001万元,占44.46%。2009年10月29日,上海海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09年10月29日止,公司已收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6,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13年9月28日,公司股东发生变动,**自愿将投资的4,001万元占44.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自愿将投资的3,459万元占38.4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自愿将投资的1,540万元占17.11%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持股4,001万元,占44.46%;**持股3,459万元,占38.43%;***持股1,540万元,占17.11%。目前,公司状态为存续。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被执行人申康市政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2018)沪0118民初20129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8执5388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审查期间,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之嫌:1.2009年10月29日上海海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已实缴新增注册资本合计6,000万元,均汇入申康市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10012692392********账户内;2.账户10012692392********的银行流水,证明2009年10月29日,***、**汇入该账户6,000万元,摘要投资款。次日,6,000万元转入申康市政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以下情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特定情形下对执行依据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应当严格遵照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作为申康市政公司股东,该二人明知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之嫌,应一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追加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为(2019)沪0118执538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韩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