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90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曹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通过财产保全,实际冻结到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杨浦武川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50,000元。因申、被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扣划冻结的钱款用于履行被申请人应负的义务,被申请人亦予以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货款393,630元,逾期利息45,000元,及申请人预缴的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939元,保全费3,270元,被申请人同意由本院从其被冻结的账户中直接扣划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在款项全部扣划到位后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杨浦武川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445,839元;
二、如前述第一项款项全部扣划到位,则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