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4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2栋123室。
法定代表人:薛木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790室。
法定代表人:陆紫杰,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3民初214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作出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8,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