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465号之一
原告: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2幢123室。
法定代表人:薛木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迪,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790室。
法定代表人:陆紫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停山,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1,360元,诉讼费合计1,385元,由原告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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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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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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