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465号
申请人: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2栋123室。
法定代表人:薛木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790室。
法定代表人:陆紫杰。
申请人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60元,由申请人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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