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2民初5120号
原告:***,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顺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顺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顺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46465.26元;2.判令顺达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2420元;3.判令顺达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50元;4.判令顺达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4月7日未发放工资4905元。事实和理由:***在顺达公司担任分队长职务共六年。顺达公司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调岗或降级,而是于2022年4月8日以电话形式通知***停职。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所请。
顺达公司辩称,顺达公司认可仲裁结果。一、***于2016年4月入职,2022年3月,因***所在岗位提出***不胜任工作,要求调换保安人员。顺达公司在保持工资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多次与***协商调换岗位,***拒不服从顺达公司的岗位安排与调整,擅自旷工离岗,按照顺达公司的管理制度,属于自动离职,顺达公司不应支付***离职补偿金。二、***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存在明显错误,顺达公司每月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加班事实,顺达公司不应支付加班工资。三、***从事保安员工作,以顺达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从事保安服务的形式提供安保服务。***的休假随着客户岗点的标准变动。在顺达公司与***的约定中不存在年休假的情形。四、***2022年3月工资700元,***可随时领取,但***迟迟未领取,顺达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自2022年3月7日后未出勤,顺达公司不应支付2022年3月7日之后的劳动报酬。***在仲裁阶段三次提出未发放工资为700元,而在诉讼中却主张工资4905元,与事实不符。五、***不服从顺达公司的调岗安排,与顺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又提起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综上,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顺达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3日,经营范围为门卫、巡逻、守护等。***于2016年4月1日入职顺达公司在交通银行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3450元。2022年4月13日,顺达公司七队大队长***通过微信向***发送了2022年3月工资条,该工资条显示***该月扣款700元(其中在操作台化妆扣款500元,玩手机扣款200元),应发工资为3400元。2022年4月16日,顺达公司将***调至实验中学上班,***以顺达公司降低其职位、离家太远为由未到实验中学上班。
2022年4月15日,******公司邮寄送达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74.25元。
***向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顺达公司向***支付2022年3月1日至4月7日的工资4905元;2.顺达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1400元。该委于2022年8月8日作出东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377号裁决,内容为顺达公司向***支付工资793.10元、经济补偿金23232.63元。***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EMS特快专递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系******公司邮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而解除劳动关系,故***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与事实不符,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自2010年9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由东营市东营区保安中心发放,东营市东营区保安中心与顺达公司均系独立的法人主体,***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两公司存在承继或者关联关系,故***主***公司系由东营市东营区保安中心转换而来并主张上述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自2016年5月起,***的工资由顺达公司发放,本院认定***入职顺达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因顺达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顺达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3232.63元(3574.25×6.5),***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通过微信向***发送的2022年3月工资条,能够认定***2022年3月的工资为3400元。***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提供劳动至2022年4月7日,故本院认定***2022年4月出勤7天,顺达公司应支付***2022年4月工资805元(3450÷30×7)。上述工资共计4205元。
关于***主张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因上述两项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顺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的工资4205元、经济补偿金23232.63元,以上共计27437.6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东营市顺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