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顺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东营市顺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1871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东营市顺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顺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